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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雄港邊工作的企業社員工小迪和阿銘向本刊控訴,自己只是幫忙外籍船員跑腿辦理易付卡,卻無辜被檢警當成詐欺幫助犯移送法辦。本刊調查,移送阿銘及小迪的司法單位有高雄市、台中市警局轄下的分局和刑警大隊,依警界規定,詐欺案只要移送就有積分,警方急於求績效,嫌犯人數自然愈多愈好,但也因此讓部分人蒙受不白之冤。

加上輿論普遍厭惡詐欺犯,審理這類案件的檢察官或法官,若對嫌犯作出不起訴處分,或宣判無罪,往往會被認為是「恐龍檢座/法官」,還會被影射風紀有問題,因此,面對幫助詐欺案件,檢察官通常會先起訴,法官再用簡易判決直接宣判有罪。

律師王琇慧表示,所謂幫助犯是指基於為他人犯罪的意思,而對於犯罪事實提供助力者,不論是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幫助皆屬之。

以本案為例,使用人頭電話卡的是詐騙集團的成員,因此詐騙集團的成員會成立詐欺罪;至於幫忙辦理易付卡的被告,因其代辦的電話卡遭詐騙集團冒用,被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幫助行為,因而成立幫助詐欺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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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A1%B0%E5%B0%8F%E8%81%B7%E5%93%A1%E6%8F%B9%E5%8D%85%E7%BD%AA-%E8%A9%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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